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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Deleted on Jan 6, 2024 14:48:00 GMT 9.5
强调,这些自由限制措施不应适用于有未偿债务的债务人。 那么根据《维也纳公约》(1969),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国际协议,对签署国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约束力,构成国际法义务的主要来源。 正如《维也纳公约》第 3 条第 1 款规定, “条约必须根据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按照条约术语在上下文中的含义予以解释”。 关于这个主题,Augusto Cançado Trindade [1]教导道: “与国际法的其他领域一样,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各国在自由和充分行使其主权的情况下承担国际义务,一旦这样做,它们就不能援引国内或宪法困难来试图来证明不遵守这些义务的合理性。” 此外,《公约》第27条规定,“方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不遵守条约的理由”。 因此,一国解除条约义务的唯一途径是退出,这对颁布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施加限制的国内法几乎没有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不得以本公约不承认或不承认本公约任何缔约国根据法律、公约、条例或习俗承认或有效的基本人权为借口,限制或中止这些权利程度较小。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美洲人权公约》第 29 条“a”字规定,该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以下含义: a) 允许任何缔约国,无论是团体还是个人,压制《公约》所承认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和行使,或对其进行比《公约》规定更大的限制。 巴西是主要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国,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根据 1992 年 7 月 6 日第 592 号法令和《美洲人权公约》(圣保罗公约)将其纳入国家立法。 José da Costa Rica),他根据 1992 年 10 月 6 日第 678 号法令遵守了该规定。 就巴西宪法而言,值得强调的是,根据第 21 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八项;以及 CRFB/88 的第 49 条,鉴于其重要性和约束力,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整合,这些条约是该制度的真实体现,旨在限制和分散这一责任。 用亚历杭德罗·阿图西奥 (Alejandro Artúcio) 的话来说 [2],国家在批准条约时承担以下义务: “(……); b) 调整其内部立法以适应条约的规定; c) 确保其当局不采取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或行动;” 此外,仍然在宪法层面,对于国家遵守条约的义务,有必要对宪法进行系统的解释。 这样,结合第4条第2项对第5条第2项的解释,显然该规范不包含选项,而是暗示了尊重和适用巴西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义务。因此,这是对他们严格服从的强加,必须保证严格的内部遵守。 从这种系统的解释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条约中约定的权利和保障在国内立即适用,无论国内法是否完全复制了国际条约的内容,并且立法者在批准时已经这样做了。我们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法令。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 Celso Bastos 和 Ives Gandra [3] 在他们对巴西宪法的评论中的教训 。 “该装置(第 5 条第 2 款)的新颖性在于提及了巴西联邦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无论如何,这一提及非常重要,因为宪法文本允许创新是由有关各方根据国际条约进行的,当时巴西不接受这一点。占主导地位的学说要求通过立法力量的行为来使国际条约对内部秩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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